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福达啄木鸟刀业有限公司 山东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兴嘉诚五金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兴嘉诚五金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兴嘉诚五金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市南开区兴嘉诚五金销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