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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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珏志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被告***与被告昆明珏志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该款截止2018年8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075538.31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上述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174833‰,罚息、复利的利率为按借款利率加收50%);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被告***用以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C幢2层1-14轴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在上述第一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4元,由被告昆明珏志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