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139868.84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上海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被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