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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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 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19750000元; 二、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止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897242.06元; 三、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9750000元为基数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x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计息基数发生变化,则以实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准),与上述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四、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91906元; 五、被告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有权就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以及如下所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