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
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19750000元;

二、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止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897242.06元;

三、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9750000元为基数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济南农商银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7)年第x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计息基数发生变化,则以实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准),与上述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四、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91906元;

五、被告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有权就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以及如下所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7-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