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249995元及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7381.68元,本息合计267376.68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21日欠息起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0858.25元,本息合计320858.25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21日欠息起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绍兴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0162.98元,本息合计310162.98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21日欠息起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

四、被告绍兴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38323.86元,本息合计238323.86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21日欠息起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不超过人民币399万元整的本金余额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利息、违约金,其他合同约定需支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

六、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6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对上述第三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4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对上述第四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1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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