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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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泰和县苏溪镇下彭村黄金客加盟连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六个石磨核桃”核桃乳;

三、泰和县苏溪镇下彭村黄金客加盟连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四、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75元,合计2447.5元,由泰和县苏溪镇下彭村黄金客加盟连锁店负担1468.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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