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2899号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住***。 经营者:***,男,住***。 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树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与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家辉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思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