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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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柒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恒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柒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560471.40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总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801元,由原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9952元,由被告湖南柒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