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光明彩印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1780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3473726W。

负责人:席增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

被告:平顶山市光明彩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8342755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5316739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35509326T。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光明彩印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卫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婉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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