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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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人身损害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人身损害费110000元; 二、由被告***赔付***人身损害费37446元,其中核减垫付10800元,***实际支付26646元,***负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负担3449元,由***负担5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