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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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即一、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871095.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707399.60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其中2163696.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利息);二、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00元;四、原告***与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所签订的《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六、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时,原告应向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未出具发票工程款的发票]; 二、撤销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第三、五、七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赔偿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0元;七、驳回被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53.00元,由***负担16668.00元,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6185.00元;反诉费23400.00元,由***负担4400.00元,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0650.67元,由***负担50000.00元,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65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