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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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9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9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951.46元,另赔付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21751.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951.46元,另赔付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21751.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795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原告***负担1315元,被告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6元,被告北京俊丰昌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66元,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负担100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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