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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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洪泽县安达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嘉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嘉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泽县安达化工有限公司120280.34元,并从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山西嘉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5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