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连通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连通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9026.2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连通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