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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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显璨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显璨钢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本金14,999,362.12元,截至2013年9月21日的利息299,683.12元,逾期利息656,478.36元,以及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999,362.12元为基数,按涉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律师费214,949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判令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海显璨钢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本金14,999,362.12元,截至2013年9月21日的利息299,683.12元,逾期利息656,478.36元,以及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999,362.12元为基数,按涉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律师费214,9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显璨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三项费用共计125,094元,由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