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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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399999.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维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若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就尚未偿还部分,原告对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见抵押清单)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维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若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按上述第二款优先受偿后,尚不足以偿还第一款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各自所有的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各自不动产抵押登记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房产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120万元、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350万元,***、***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各为35万元);抵押人在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维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若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按上述第二款优先受偿后,尚不足以偿还第一款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保证最高额970万元、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保证最高额500万元、***、***、***、***以保证最高额均为970万元、***以保证最高额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对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97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七、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八、***、***、***、***对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97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九、***对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928元,由新沂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