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的物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3020元、资金占用费(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303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易的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2元,减半收取为3226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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