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含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从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不服部分金额计交),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