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62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86元,被告***、***负担58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