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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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坝碎石厂73500元。 二、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由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坝碎石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和重庆富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坝碎石厂已预交1638元,应退回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