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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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渝B×××××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333.33元,在渝B×××××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辅助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共计833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责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辅助检查费、交通费合计81695.99元; 三、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承担498元,由被告***承担92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诉讼费收款人: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