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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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晓国酒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偿还的9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贵银贷习字第2014年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以不超过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5、26号调解书明确的相同性质款项的总金额为限】。 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晓国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