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禄丰县土官镇白鹤寺砂石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禄丰县土官镇白鹤寺砂石场欠款2827872.64元、诉讼费损失10000元; 二、由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禄丰县土官镇白鹤寺砂石场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827872.64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9元,由原告禄丰县土官镇白鹤寺砂石场负担1721元(已交),由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388元(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