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和泰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津津和泰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所签订的《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二、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津和泰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津和泰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天津津和泰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