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501号 原告: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源路151号附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3LR7X。 法定代表人:王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A***。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莉莎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谭明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