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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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对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33元,由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荣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