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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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97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935721.5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名下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泰源商贸中心2幢1、2号、2幢1号301室、302室、2幢2号303室、304室、3幢32号、36号至41号房产及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文会巷44号、46号、74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102号、104号房产(上述房产的房权证号分别为: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武康镇字第××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本金数额为115836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2400万和3600万股股权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新桂药房有限公司、桂林德力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德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329元(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新桂药房有限公司、桂林德力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德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329元(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