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周雪姣偿还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9125.86元及利息12112.1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5020120130077857)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共计5851元,由上诉人周雪姣、***、莫松意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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