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界首支行
兴安县裕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正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安县裕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1227935.37元(暂算至2019年1月7日,此后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其诉请的160套房屋及65间车库中在2018年12月18日前未在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房屋按揭贷款预告登记的房屋及每套房屋所占份额的土地和车库及每间车库所占份额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168元,由被告兴安县裕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16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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