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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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6民初139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文刚,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三阳乡北小庄村S104省道涧沟河桥东北角。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亮,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对***、***、***、***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20)豫0526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最后一行“处理丧葬事宜费用3000元共计432290.14元的50%即216145.07元;”补正为“处理丧葬事宜费用3000元共计432290.14元的50%即216145.07元(含被告***垫付的36500元);” 审判员孟海利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卓航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