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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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4000元合计85000元,扣除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前期已经垫付医疗费5000元,尚需支付800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20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1669.70元、误工费13904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5942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61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243896.49元的30%计373168.9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100元的30%计93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应赔偿原告***453168.9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930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负担368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049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