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周口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平安运输集团周口市富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施救费用共计1056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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