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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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29698元,并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37元,减半收取7768.50元,由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