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4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441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三、被告***向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419.56元;

四、被告***向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5419.56元;

五、被告***对被告***在上述判决二、三、四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11元,原告负担145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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