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124.25元、误工费18132.0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32756.33元(已付10000元、尚需付22756.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67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7500元、二次手术费6500元,共计人民币3357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元,由被告***负担503元,由原告***负担91元;鉴定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19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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