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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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220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21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58036.47元;被告大石桥市天宝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58036.47元,该款项抵顶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10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承担1950元,由原告***承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