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威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回存放在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的M7150平面磨床;

三、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科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57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反诉原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权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4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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