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借款本金188211.66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文山市卧龙片区大景晟世6幢2-203号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