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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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锦州张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7581.89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负担141元(已交纳),***负担210元,执行时间同上。 (以上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可直接汇入***账户。账户名称:***;账号:43×××2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