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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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即15000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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