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209051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6元,减半收取12163元,由原告***负担398元,被告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共同负担11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