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11112.25元;支付被告***保险理赔款12641.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8.50元,由原告***负担48.50元,被告***负担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