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溪市万顺气体有限公司
本溪市万顺氧气厂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2民初1819号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住***。

负责人:郑贵强,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瑛、徐媛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市万顺氧气厂,住***。

法定代表人:***,该厂投资人。

被告:本溪市万顺气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与被告***、***、本溪市万顺氧气厂、本溪市万顺气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登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鸿亮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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