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其中截至2019年9月25日尚欠款110318.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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