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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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分店 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分店、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空调等安装费3960元。 被告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分店、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装空调材料等费用10696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由被告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分店、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14656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被告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象山分店、广西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