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徽熳建设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常州裴氏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州裴氏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2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常州裴氏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7,减半收取计7909,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9元,由原告常州裴氏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