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154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艾青,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斌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雪梅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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