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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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建银无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购车款1050000元; 三、武汉建银无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保险费及购置税105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建银无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嘉恒QX805552CC越野车(车架号为JNRAZ2NYXK9110637、发动机号为VK56350687A)及随赠物品(全车贴膜、镀晶、底盘装甲、隐藏式行车记录仪、原厂自行车、背包、水杯、雨伞);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建银无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40元,由武汉建银无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