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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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宗暘支付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49172.2元及支付此期间的违约金1932.5元,合计支付51104.7元,并向原告***、宗暘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宗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如皋市万都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