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市支行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26执4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显群(公民身份号码:***)、章琪锋(公民身份号码:***)、叶富阳(公民身份号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105172.28元,执行费1477.58元,诉讼费1201.5元,保全费1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叶显群、章琪锋、叶富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